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式耳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被 告 李雅雯
受告知人 國有財產署中部分署南投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良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5
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