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嘉南水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志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7,88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