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恆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楊恆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敘明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50,000元,其中工資、零件分別
  為多少,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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