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恆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楊恆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敘明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50,000元,其中工資、零件分別
為多少,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