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洪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HoudaCivic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狀列「HoudaCivic」為被告,難謂已符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
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並重新提出記載當事人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
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