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奕儒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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