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沈佳穎
原告與被告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