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敏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4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