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88號
被   告  陳世斌
       黃仕政
       陳明欽
       張正崑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速偵字第4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斌、黃仕政、陳明欽及張正崑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
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賭具骰子肆顆、瓷碗壹個及賭資新臺幣伍佰伍拾元,均沒收
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世斌、黃仕政、陳明欽及張正崑等人所為賭博
犯行,助長僥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氣,併斟酌渠等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至扣案之骰子4顆、瓷碗1個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賭資新臺幣550元,係被告等人提出置於賭檯上
之財物,業據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
問屬於何被告所有,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部分經提高
為新臺幣三萬元)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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