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明陽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明陽及其配偶、子女所屬土地、房子、存款、車子全數遭查扣並執行拍賣中,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調查局搜索時,將所有帳戶、現金凍結扣押,也因無資金可營運,退票已停業中,沒有員工協助清點設備、模治具提供給要收購台通的廠商評估、鑑價,被告希望將多國發明專利、技術、設備出售取得資金,償還投資人、銀行(出售價金需匯入指定帳戶),將投資人損害降至最低,希望取得投資人的和解,祈盼給予被告交保來完成收購案,期望能獲得酌量減低刑期,一審刑期真的太重,被告誠心以對,絕不躲避,亦無逃亡意念,甚至配戴電子腳鐐以利管控,被告因個人行為而連累家人妻小真是悔不當初,在羈押期間得知老婆罹患癌症,當下那種椎心之痛筆墨難以形容。得知收購方一直有意願在等被告提供相關文件供其評估、鑑價,希望給被告機會積極回應收購方的需求,期望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收購交易,請求給予被告交保,亦給投資人取回資金希望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謝明陽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於109年5月13日、109年7月13日、109年9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㈡、被告所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30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尚未確定。且被告所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確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三、綜上所述,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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