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元亨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