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曜嶽 訴訟代理人 楊家鴻
李容嘉 律師被告 陳富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三太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瑟芬 訴訟代理人 譚家華 被告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卓鈺恆 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李弈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