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 陳淑惠 被告 李功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功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