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余文良 特別代理人 余榮恭 被告 黃駿 被告豐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 上列被告黃駿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