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理人 張婉若 住台北市○○區○○路○○○號6樓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廖雅玲 即廖周杉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各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