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9號被告 鍾宇軒 具保人 鍾存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存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宇軒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鍾存緯於102年2月22日繳納保證金額(102年刑保工字第42號)後,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鍾存緯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到庭後稱:已聯繫不上被告等情,有本院102年6月27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