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 邱俊偉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INGKEITRADINGCOMPANYLIMITED即敬麒有限公司、 李金蓮 、 魏朝陽 、 林麗梅 、 魏朝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KINGKEITRADINGCOMPANYLIMITED即敬麒有限公司經
政府機關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文書驗證之認許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