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鳳山簡易庭(訴訟標的金額二十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王俊隆
法 官 藍家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