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家餘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家餘尚有老母及2名幼兒需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拍攝之猥褻照片均已不存在,復於案發後要求代碼0000000000被害人更易性侵害說詞,足認有湮滅證據之事實,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經核聲請人原羈押事由尚未消滅,復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而聲請人所指上情,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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