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