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甲○○○即 呂水柳 .
乙○○即呂水柳之.丙○○即呂水柳之.己○○○即呂水柳.丁○○○即呂水柳.被告戊○○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甲○○○、己○○○、丙○○、丁○○○為原告呂水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水柳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說明,本件訴訟即於呂水柳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嗣後呂水柳之繼承人即其配偶甲○○○及其子女乙○○、己○○○、丙○○、丁○○○等人,僅有繼承人乙○○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甲○○○、己○○○、丙○○、丁○○○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渠等為原告呂水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