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40│4000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30│3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