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於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