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關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確定,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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