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50號原告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 律師被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蕭弘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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