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沙簡上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沙簡上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沙簡上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沙簡上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