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26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 楊議之 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債務人姓名如有錯誤應併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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