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向上路」應更正為「向上南路」;第5行「手機1支」前應補充「廠牌為SonyEricsson型號W980I」;「手機1支」後應補充「【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第7行「上開手機」後應補充「以7500元之價格」,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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