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傳真機、電話機、計算機各壹臺、六合彩簽注單共肆拾肆張、帳簿壹本、六合彩開獎紀錄單壹張、六合彩開獎紀錄簿壹本、客戶聯絡簿壹本等物均沒收之」;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四點關於法條引用欄部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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