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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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88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中簡字第3537號),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犯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甲○○、丙○○分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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