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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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4,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