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81號;本院原案號95年交訴字第18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4年4月17日18時10分許,在彰化縣溪洲鄉友人住處飲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竟於同日18時20分許,仍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返回住處,途中發現遺留物品在上開友人住處,遂駕車返回取物,於同日19時15分許沿雲林縣西螺鎮西螺大橋由南往北方向行經第9拱門處時,原應注意汽車駕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甲○○因酒醉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同向右前方外側車道由 劉守冷 所騎搭載其妻 詹子雲 之車號0000000號輕機車,致劉守冷受有頭部外傷、左臉骨折變形、胸腹部挫傷、疑內臟破裂出血等傷害,詹子雲受有臉骨骨折、肋骨骨折、氣胸血胸、左手骨折等傷害,經送醫後均仍不治死亡。詎甲○○肇事後,僅下車查看一下即駕車逃逸,幸警依民眾所提供之肇事車輛特徵,而於同日22時15分許,在甲○○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發現肇事車輛,因而查獲,並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㈠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相驗卷第43、46頁)㈡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
(相驗卷第22至24頁)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相驗卷第47頁)㈣現場蒐證照片34張。
(相驗卷第5至21頁)㈤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慈愛 綜合醫院 劉守冷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詹子雲診斷證明書。
(相驗卷第41至42頁)㈥驗斷書、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0692、0693號鑑定書2份。
(相驗卷第54、55頁;72至84頁;94至113頁)㈦證人 鍾振維 94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相驗卷第27至28頁)㈧證人鍾振維94年4月18日檢察官面前筆錄。
(相驗卷第56頁)㈨被告甲○○94年4月18日警詢筆錄。
(相驗卷第33、34頁)㈩證人 陳宗誠 94年4月17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
(相驗卷第39、40頁)證人 陳宗城 94年4月18日檢察官面前筆錄。
(相驗卷第60至61頁)
三、論罪與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車罪、第
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上開
3罪,犯罪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㈡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罪,並表示願意接受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據以向本院請求。本院認為:被告一次疏忽行為,造成2個生命消失,其駕駛車輛確屬魯莽,被告沒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詳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調解成立,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定在案,有彰化縣社頭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可參,被害人家屬已獲適度之賠償,及被告育有3名子女,學歷高中畢業,目前無業,之前從事鐘錶業,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㈢查被告無犯罪前科,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及民事賠償之
教訓,爾後應會小心駕駛及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276條第2項、第185條之4、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款。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五、本件所宣告之刑,在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