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股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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