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代理人 邱香盈 相對人 林玉汝 即 林月梅
現應為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就聲請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富公司)之債務,經力富公司將上開債權於民國94年1月24日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擬將上開債權業已移轉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於同年8月間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即彰化縣○○鎮○○里○○路○○○巷○號)寄發通知書,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未能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盡其調查之能事而猶不能知悉相對人之居所,即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故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與法自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