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范子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2
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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