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5號
異 議 人  蔡諄珈蔡玉女
相 對 人  林玉梅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101年度司促字第36145號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是以,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之
前提要件,必須係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合法之異議,包
括異議人親自或委任他人提出異議、並於法定期間提出者,
始能稱之為合法之異議。
二、經查,本件異議狀上異議人之簽名,係由異議人之子即同案
債務人 黃柏憲 未經異議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代為簽名,異
異人本人並無聲明異議之意思,此情業經黃柏憲當庭陳明在
卷,足認本件異議,並非係異議人本人或委任他人提出,參
諸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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