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吳林懿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
零玖拾叁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