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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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吳林懿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
零玖拾叁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