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奇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同條第三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等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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