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吳美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