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被告甲○○男五被告昇暉運輸有限公司兼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譚啟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三0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郭瓊徽法官施添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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