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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