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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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