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親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九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行親權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巷村○○路○○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啟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