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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