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八號
原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馮薇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蔣欽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元,折合銀元陸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玖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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