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蔡讚成 原告 蔡龍秀芬 原告 蔡一光 原告 蔡明宏 原告 蔡緒驥 原告 蔡淑惠 原告 蔡淑玉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 律師被告 蔡澄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佳佑 被告 蔡讚河 被告 蔡易霖 被告 蔡寬騰 被告 蔡伊婷 被告 詹淑勤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澄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6,2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不當得利部分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08,97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10參照),應另補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