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品翰 選任辯護人 翁詩淳 律師
余俊儒 律師 周武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卓品翰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卓品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前裁定並誤載贅引不存在之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應予更正刪除)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2年1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卓品翰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已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02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