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 蔡讚河 上訴人 蔡易霖 上訴人 蔡寬騰 上訴人 蔡伊婷 上訴人 詹淑勤 被上訴人 蔡澄雄 被上訴人 蔡讚成 被上訴人 蔡龍秀芬 被上訴人 蔡一光 被上訴人 蔡明宏 被上訴人 蔡緒驥 被上訴人 蔡淑惠 被上訴人 蔡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澄雄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