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思婷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江文雅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楊明元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製作之判決正本附表欄附表二,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製作之判決「正本」附表欄附表二漏印編號5部分(如附件),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之附表二編號5詳如附件所示;然原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製作之判決「正本」附表欄附表二漏印編號5部分一頁(如附件),應予更正補列,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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