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欣頤 被上訴人即被告 褚國書
褚國顯 褚國御 褚明秀 鄧志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第二審裁判費2,16
0元,上訴人即原告僅於原審繳納1,000元,其餘包含第一審不足額之裁判費44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160,共計2,600元,均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