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勝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被告台灣聯合環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欄、理由欄中關於「壹佰壹拾柒萬柒仟 陸佰 肆拾元」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